2008年4月30日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單價、計量、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計算公式表



中華民國92年10月30日新竹市政府府工水字第0920087115號令訂定發布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單價、計量、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計算公式表
條 文 內 容 說 明
第一條 依據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計算公式。 明述計算公式訂定依據
第二條 無製程廢水廠商及機關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計算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 ×UQ
Q為污水量,UQ為污水量收費單價=12.9元/m3。
本局為園區下水道機構,處理區內廢污水,免收使用費,園區宿舍區住宅因徵收成本不符效益,免收使用費。 明定無製程廢水廠商及機關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計算公式
第三條 具製程廢水廠商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有害性污染物質(依本局當次採樣分析檢測項目),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計算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CQ+CC+CS)+(QH × CH)
Q為總污水量,CQ為污水量收費單價=6.0元/m3,CC為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單價,CS為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CH為有害性污染物質或異常水質(COD或SS)收費級距(異常水質第4,5級)單價。QH為管理局通知廠商異常日起至廠商報請管理局複驗日止之有害性或異常水質(COD或SS)之污水量,如經管理局複驗檢驗水質不合格,由管理局再通知廠商改善、廠商再次改善後報請複驗,QH異常污水量則累計至複驗改善完成當次之廠商報請管理局複驗日止。流量以當季日平均用水量為計算單位。 明定具製程廢水廠商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計算公式。


九十二年版依照公會意見,將異常水量另計,不再將異常水量以季算。



第四條 前二條廠商及機關之污水量(Q)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依自來水用水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依實際用水量計算。
三、同時使用自來水水源及非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以第一款及第二款污水量合併計算。
前項第一款自來水用水量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每月十至十五日派員至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抄錄各廠商及機關之用水量。 明定廠商及機關之污水量計算方式。
第五條 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明定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




C5原依九十一年分級費率2.5,經試算合理收費,擬比照八十九年收費標準改為2.0。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元) 收費單價(CC) 計算公式
C1 0< COD 150 0.86 21.9 CC =21.9元×COD/1000×0.86
C2 150< COD 250 0.93 21.9 CC =21.9元×COD/1000×0.93
C3 250< COD 500 1.00 21.9 CC =21.9元×COD/1000×1.00
C4 500< COD 750 1.6 21.9 CC =21.9元×COD/1000×1.60
C5 750< COD 2.0 21.9 CC =21.9元×COD/1000×2.0
前項化學需氧量之濃度以該季水質之化學需氧量算術平均數為準。
第六條 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明定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



S5參考公會建議已將4倍之分級費率刪除,原S5值為2.5,經試算,分級費率調整為2.0,以反應合理收費。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元) 收費單價(Cs) 計算公式
S1 0< SS 100 0.80 24.7 Cs =24.7元×SS /1000×0.80
S2 100< SS 150 0.93 24.7 Cs =24.7元×SS /1000×0.93
S3 150< SS 300 1.00 24.7 Cs =24.7元×SS /1000×1.00
S4 300< SS 450 1.6 24.7 Cs =24.7元×SS /1000×1.60
S5 450< SS 2.0 24.7 Cs =24.7元×SS /1000×2.0
前項懸浮固體之濃度以該季水質之懸浮固體算術平均數為準。
第七條 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明定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


1.依公會建議刪除4倍之分級費率並將公式無因次化,以合理反應有害物水質分級,並經試算收費,決定比照九十一年收費費率修訂。
2.本次依公會建議,單價調整統一為1,000元,新增有害性污染物收費項目:酚類、總汞、硒、總鉻。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單價(CH) 計算公式
H1 (Pd/Psd)1 0 CH =0
H2 1<( Pd/Psd)2 1.60 CH =Uh × (10Pd / Psd)/1000×1.60
H3 2<( Pd/Psd) 2.50 CH =Uh ×(10Pd /Psd)/1000×2.5
Pd為排放水水質濃度(mg/L),以每次採樣分析抽驗水質單獨計算,Psd為進廠容許限值(mg/L),Uh為有害性污染物收費單價。各種有害性污染物收費單價每公斤1,000元,收費項目如下: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油脂、酚類、銀、砷、鎘、六價鉻、銅、總汞、鎳、鉛、硒、鋅、總鉻、氟化物、氰化物。

第八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有害性污染物質之水質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派員每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測定。 明定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有害性污染物質之水質檢測方式。
第九條 廠商或機關之廢(污)水處理設施、生產設備或貯存設施發生故障時,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每單項異常以參萬元加計於污水費中,超過二十四小時以後,則依第三條水質異常計費方式計價,如有造成損害,並負責修護設備所需費用。
前項所指故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意外事故,或因廢(污)水處理設施(或設備)一部份或全部失去功能,致不符合容許標準者。但廢(污)水處理設施因操作失當、未執行預防性維修操作或曾經發現並經限期完成改正之設計不當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二)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或設備)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污水處理廠電傳報備,電傳報備應有報備人姓名、職稱。
(三)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恢復正常操作前減少、停止生產及服務作業。
(四)於五日內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
(五)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排放水質有直接關係者。
(六) 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
前項第四款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施(設備)名稱及故障時間。
(二)發生原因及修復方法。
(三)故障期間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
(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五)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之證據資料。 明定廠商污水意外事故排放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處理方式。


第十條 本計算公式自發布日起施行。 明定計算公式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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